如果司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主办方和车主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

酒局组织者、车主、司机一起喝酒。 司机酒后驾车行驶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主办方和车主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判决,驾驶员赵亮(均化名)承担机动车方65%的责任,车主王伟承担机动车方30%的责任。 酒局组织者李明承担机动车方5%的责任。

2021年6月,李明邀请王伟、赵亮到农村家里吃饭。 席间,三人共喝了五两左右的酒。 饭后,老板王伟开车送赵亮和李明回临湘市。 路上,王伟提出休息一下,让赵亮代替开车。 行驶经过某路段时,赵亮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张三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张三及其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赵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同车乘客(案外人)未系安全带为次要责任,张三为事故负主要责任。 不对事故负责。 随后,张三申请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2年4月,张三将三人诉至临湘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酒局组织者李明辩称,自己只是搭便车,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证明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定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原告张三作为事故受害人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其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赵亮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张三的损失由侵权机动车方承担100%。 驾驶员赵亮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但他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注意驾驶安全、醉酒驾驶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 错的方向; 王伟作为车主,与经理将车辆交给酒友赵亮驾驶,因无法再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 他对损坏负有过错; 允许赵亮开车,并与赵亮乘坐同一辆车,对损坏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张三91292.23元,其中赵亮赔偿59339.95元,王伟赔偿27387.67元,李明赔偿4564.61元。

法官表示,当共同饮酒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是明知饮酒者不能饮酒,并劝说其饮酒; 二是不劝阻酒后驾车; 第三,未能将醉酒者送至安全服务机构。 共同饮酒者有合理的义务提醒和劝阻饮酒甚至酒后驾车的驾驶员。 如果明知驾驶人酒后仍骑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酒后驾车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作为同酒者,应及时劝阻驾驶人,切莫有机可乘,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记者周令茹、实习生张嘉怡、通讯员孙百灵、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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