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商标侵权案,剑南春与景阳岗酒厂胜诉

新京报讯(记者 薛晨)日前,天眼查平台公开信息显示,山东景阳岗酒厂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剑南春”)。 ,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已经结束,驳回山东景阳港酒厂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公开资料,一审法院查明:剑南春注册的三维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从本次公布的判决书来看, 三维商标第3036581号所载的具体信息是:“它是一个玻璃瓶,瓶口以下有细长的颈部,瓶身上部有一个圆形的球形突起,并有莲瓣纹, 瓶身下部为圆锥体,呈裙摆状,配以条状纹饰,瓶身上下连接处为一圈凹纹,长方形凹纹 图案作为底部装饰。

剑南春酒瓶立体商标。

一审指出,剑南春主张的立体商标和山东景阳岗酒厂的立体商标均使用在白酒上。 下为细颈,瓶身上部呈球形,瓶身外侧有莲瓣印。 瓶身下部为圆锥形裙边形。 都有长方形凹痕作为装饰。 虽然两者在材质和体积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影响两者在视觉上的相似性。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景阳港酒厂生产、销售涉案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弥补损失。

山东景阳港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只是机械地将涉案产品的外观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没有依据 用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否的核心问题,即商标共存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解这一判断的关键问题。 并提出以瓶身为依据的产品来源不符合一般消费大众的常识。 另据信,涉案产品与剑南春注册商标瓶身相比较。 有本质区别。 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之一是景阳岗酒厂涉案产品所使用的瓶子是否与剑南春主张的商标近似。 剑南春所提倡的三维商标是三维商标与文字商标的结合。 三维标识包括瓶身的形状结构和瓶身图案的设计。 容器,却与立体商标“剑南春”的另一人物元素一起,起到了区分货源的作用。 因此,景阳岗酒厂主张立体标志不具有显着特征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景阳岗酒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是白瓷瓶,与剑南春的透明玻璃瓶不同,但两者的瓶颈都很细长,上部呈球形 ,瓶身下部呈圆锥形; 两瓶纹饰均为球形瓶身印荷花瓣,锥形裙身,瓶身下部为长方形凹纹饰纹。 ,即两者虽有细微差别,但在瓶身设计、图案设计、版面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且在立体标识显着且还能区分货源的情况下, 本案涉案瓶子与被上诉人的立体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近似。

综合上述因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景阳港酒厂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新京报记者 陈雪 摄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编辑任冬雪校对刘宝庆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