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档案:续写“飞天”“葵花”商标之谜

“葵花子”茅台在茅台历史上是一个特殊的地方。

文:赵敏江

2015年,我的文章《“飞天”和“葵花”商标之谜》发表在当时茅台内部刊物《醉天下》第63期。 最近,我在茅台档案中找到了相关资料。 由于当时证据不足,旧事重提,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推论有失偏颇,需要纠正,我会再写这样一个话题。

我们看历史问题要注意历史框架。 茅台酒商标“飞天”变更为“向日葵”的几个方面在同一时间维度上是一致的,将看似相关和无关的现象打通,去伪存真,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

1968年,贵州茅台酒出口使用的“飞天”商标因使用古敦煌飞天图形而被暂停。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以“葵花”商标代替“飞天”商标。 这无疑是一个特殊时期的产物,在茅台商标的历史上留下了特殊的印记。

在商标变更过程中,中粮集团、贵州省分公司(桂粮公司)、茅台酒厂、纺织轻工部就此达成一致。 所不同的是,“向日葵”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设计稿”,其实本质上是不同的。 解释的第一手资料在文献档案中。

相关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此站点使用Akismet来减少垃圾评论。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